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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り込み伝票だけですか?民間貸借案件の立証責任はどのように分配しますか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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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侧重关注出借人在两方面的举证,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了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业已将借贷款项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诉请借款人偿还借款时,一般需向法院提交借款合同、借/欠条、还款承诺书和聊天记录等证明借贷合意成立的证据,以及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等证明业已交付借款给借款人的证据。

然而,当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却提供多笔与借款人之间的转账凭证,以此证明业已偿还借款。面对这种情况,借款人是否业已完成举证责任以及出借人应如何应对值得进一步剖析。

一、借款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已偿还借款,则业已完成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回转至出借人。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不乏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存在历时多年、借款事实复杂且频繁转账的情况,而有些借款人出于混淆案件事实之目的,在出借人诉请其偿付借款时,借款人径直向法院提交其向借款人的转账凭证,以此证明已偿还借款。此时,出借人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借款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已偿还借款是否业已完成举证责任,借贷款项偿付的举证责任是否回转至出借人。

01、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在第十六条的释义中认为:“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定、真伪不明时,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对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和诉讼风险。……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均有未完全履行举证的行为,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02、相关案例

案例一

案件名称:青岛广和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355号

法院认为

本案中,广和源公司主张其与远拓公司之间存在7400万元的借贷关系,但仅提交了7400万元的转账凭证,远拓公司抗辩双方之间资金往来系因合作竞买土地,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远阳华鹏公司、盛华坤公司及李记常曾汇给聚宝苑公司7700万元用于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而聚宝苑公司和广和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张继富,李记常是远拓公司的原始股东,远阳华鹏公司也称张继富、李记常等曾协商确定共同筹集保证金购买土地,故远拓公司所提抗辩存在可能性。这种情形下,广和源公司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二

案件名称:石峰、阙炎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16号

法院认为

在阙炎和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后,石峰就其与阙炎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仍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石峰未进一步举证证明的情形下,二审判决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生活经验法则,对石峰主张的本案款项属于借款未予认定,并据此驳回石峰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结合上述规定和案例可知,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举证主张存在借贷关系需要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即高度盖然[1]性 的程度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而借款人举证主张不存在借贷关系则只需要使出借人待证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完成举证责任。出借人的证明标准高于借款人。因此,借款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已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则借款人已完成举证责任,借贷款项偿付的举证责任回转至出借人,出借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仍然存续。

[1] 所谓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具体而言,就是在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即可予以确认。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203页。

二、举证责任回转后,如何运用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本所近期承办一起历时久远、账目复杂、转账凭证繁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人向法院提交了一百多条转账凭证,以此证明业已偿付出借人的借款,然而,其中绝大多数的转账凭证并非归还借款。为此,本所结合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多措并举对借款人提交的转账凭证进行质证,获得承办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下面,笔者将结合所承办案件,浅析举证责任回转后,出借人如何运用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01、转账凭证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对证据真实性质证,主要从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两个角度出发。形式真实,即证据形成过程是真实发生的客观事实,不是虚假的、伪造的。主要体现为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若借款人未提供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不相符;未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况,则出借人可不予认可转账凭证形式真实性。内容真实,即证据内容应当客观的反映已发生或将要发生事实的真实情况。若借款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记载的内容片面、不完整,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无法确认或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形的,则出借人不予认可转账凭证内容真实性。

02、转账凭证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证据合法性质证,主要从主体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和来源合法性三个角度出发。

主体合法性是指出具证据的主体和取得证据的主体须合法合规。若出借人提交的转账凭证并非其开户行出具,亦或是出借人自行起草的转账明细表,借款人可不予认可转账凭证主体合法性。形式合法性是指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若出借人提交的转账凭证并未加盖银行公章,借款人可不予认可转账凭证形式合法性。来源合法性是指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03、转账凭证的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对证据关联性质证,主要是从证据和待证事实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出发。很显然,借款人出于扰乱视听,混淆事实之目的,其所提交的转账凭证并非偿付借款之用途,必然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具备关联性。结合所承办案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证明转账凭证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01、转账账户信息

借款人提交的转账凭证是否系借款人将款项转至出借人账户,若并非直接将款项转至出借人账户,则无法证明该款项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02、转账金额

借款人提交的转账凭证载明的转账金额是否与待偿付的借款金额具有关联性,是否系清偿待偿付的借款金额,以及系清偿哪一笔待偿付的借款金额,这需要出借人对偿付款项进行说明。另外,对于规律性固定转账金额(借款人每月固定时间转账固定金额至出借人账户),可通过整理转账记录,向法院展示转账的规律性,结合其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其他人相同的转账记录,以此证明规律性固定转账金额的实际用途。

03、转账时间

借款人提交的转账凭证载明的转账时间是否与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借条或者欠条所载明的时间具有关联性。例如还款时间明显早于借款合意形成的时间,若借款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以及提供其他佐证,则可以此主张转账凭证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04、转账备注

借款人提交的转账凭证可能会在转账备注中载明的转账用途,若转账用途明显与待偿付借款无关,比如备注工资、补贴、奖励费、清算费等转账用途,则可以此主张转账凭证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05、转账实际用途

举证责任回转后,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其与借款人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需要对借款人提交的多笔转账金额进行举证,证明转账金额并非偿付借款。例如,有些借款人可能通过出借人走账,那么为证明借款人转账的实际用途,一方面出借人需要提供该笔转账金额因何转入借款人账户;另一方面出借人需要提供该笔转账金额业已转出的证据。

04、转账凭证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力,即借款人提交的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款人业已偿付出借人的借款。通过对多笔转账凭证的质证,足以推翻借款人的证明目的,即便有部分款项难以佐证并非偿付借款,但是,法院会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规则),并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律师建议

基于民间借贷案件常见的纠纷点,本所律师建议出借人将个人自有资金或者他人资金出借给借款人时,一方面,应当保留好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借款合同、借/欠条、还款承诺书和聊天记录;另一方面,应当保留好出借人业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等。

在与借款人存在借款之外的资金往来,需要保留好证据证明每一笔资金往来的转账凭证的实际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收据、转账备注、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


弁護士
Daniel Ding
チーフ、パートナー、ディレクター/弁護士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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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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