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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登記管理規定実施方法」は10月1日に実施されます。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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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第82号令,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日,2004年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与2008年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废止。笔者对比了新旧办法,并按章节对《办法》新增变更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办法》第二条相较于旧规,扩大了适用范围。自2023年10月1日起,非公司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以及个体工商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都将适用《办法》,解决了“部”、“院”、“中心”等字样的个体工商户与有关非营利性组织难以区分的问题。

《办法》第三条奠定了“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等基本原则,结合实务中企业名称登记“蹭名”“傍名牌”等乱象,明确禁止违法登记、不正当竞争以及恶意模仿的行为。

第二部分企业名称规范

1、规范性要求

《办法》对企业的字号的组成和规范提出了要求。字号是企业最具有个性色彩的部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无形竞争力,可以使企业区别于和本地的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特别是,《办法》第十条要求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且,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但也不能太长,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对于使用字号过长、超出合理字数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判断,对可能有不良影响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

2、禁止性要求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也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如下:

1. 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如“一带一路”等。


2.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3. 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禁止与知名品牌“攀关系”,使其他人产生误解,这一规定也与第三条规定前后呼应尊重合法先行使用者的正当权利。

4. 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活动,区别于非营利性组织,所以企业名称中禁止出现体现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等的用词,如“设计院”、“研究中心”等。

3、进一步细化了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或行业类别用语的情形

比较之下,《办法》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的表述细化了企业名称可以不包含行政区划或不包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前提条件。

满足以下两个前提的企业,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包含行政区划:

(1)企业在3个以上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了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的企业;

(2)且这些对外投资企业已经经营1年以上

满足以下三个前提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包含行业或经营特点:

(1)企业自身满足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

(2)对外投资设立了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

(3)上述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

第三部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随着各省市企业在线登记系统的不断升级,现在新办或变更企业名称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网上系统中自行填写申报,也可以到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材料,在系统中输入企业名称后,系统会自动比对之前登记的名称,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告知该名称存在不予登记的可能,或者在使用中面临因名称争议而被要求变更的风险。

第四部分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企业名称转让的规范流程。即,企业名称可以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最后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转让信息。

第五部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流程

若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向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请求裁决。《办法》第五章细致规定了争议申请的流程、材料、登记机关受理争议的流程、不予受理的情形、调解,以及审查争议时应考察的因素、裁决、复议等内容,为企业维权提供了更为清晰有力的依据和途径。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

《办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新增了罚则章节。对于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并拒不改正或者扰乱秩序的行为,企业登记机关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其他不正当行为和企业登记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办法》完善企业名称登记规范,细化禁止性和限制性条款,紧跟经济发展趋势,为企业登记在线申报提供了规范依据,可以有效提高登记效率,强化企业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权限的同时赋予企业更多救济的途径和权利。

弁護士
Changhua Jin
副主任、シニアパートナー、ベテラン弁護士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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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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