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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社の「やりにくさ」をハックするコツ③──関係者を被執行者に追加する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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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执行难”问题的背景和现状

“执行难”系列文章第一篇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为切入口,结合案例向读者们分享了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以及被执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等情形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实务操作要点。第二篇以追加四类主体限高为切入口,解读对被执行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限高之相关法律规定。本篇则以公司关联方为切入角,结合实务要点和案例一探“执行难”还有哪些化解之道。

公司“执行难”是指在债权人获得判决或裁决后,由于多种复杂因素交织的情况导致无法有效执行判决或裁决的现象。公司"执行难"之所以成为执行顽疾涉及到多个方面原因,可以追溯到资产转移、资产隐藏、执行程序繁琐以及司法资源紧张等因素的交互作用。

01、资产转移

资产转移是导致公司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被执行人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将其资产转移给他人或关联方,以逃避债权人的执行。这种资产转移可能通过将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将财产移至他人名下或成立关联公司等形式进行。

02、资产隐藏

资产隐藏也是公司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被执行人可能通过隐匿财产的方式,使其财产无法被债权人执行。这可能包括将财产转移至海外账户、虚构债务等手段,以掩饰其真实的财富状况。

此外,执行程序的繁琐性也对公司执行难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执行程序通常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如申请执行、查封财产、拍卖处置等,这些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使得执行难度大大增加。

同时,现行法律对于公司执行难的处理方式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不完善之处。对于关联方的责任界定不明确,以及对于资产转移等行为的制约手段不足,都给执行过程中的债权人带来了困难。

二、追加关联方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与可行性

01、公司关联方的概念和范围

目前,国内对于“关联方”这一定义的相关法律法规众多,也比较杂乱,主要的法律法规涉及较广。《公司法》是关联方规定相关文件当中效力级别最高的,对于关联方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和证监会以《公司法》的规定为指导和参考,制定更细化更适合各自应用领域的认定标准。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法》定义了关联关系,除明确列举的以外,根据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实质来认定,如认定具有关联关系,规定一方面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另一方面应在董事会回避表决。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利益,最终侵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公司股东的相互交叉;第二种,公司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第三种,股东之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8号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在本案中,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夫妻关系,两家公司高管存在共同利益,两家公司在员工任用上也存在人员混同的问题,据此法院认定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02、相关法律法规对追加关联方的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追加关联方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都严格依照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除此之外,还可以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且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03、判例分析:

追加关联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效果

在实践中,通过追加关联方为被执行人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加大执行力度。

案例:

(2018)最高法民终865号

在本案中,被执行公司的股东赵某抽回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该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执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其被执行人。

三、追加关联方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1.追加关联方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通常而言,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以“执异”案号受理审查。立案之后,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相比较诉讼的实质审查,执行法官仅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由执行法院主动启动追加被执行程序,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的,裁定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若执行法院作出追加或者驳回的裁定后,相关主体不服的,该如何进行救济?《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二条给出了答案,即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服的,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关于追加被执行人还应遵循公开听证原则,即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书面审查。

2.追加关联方的实务困境

实务中,常有债权人虽拿到了胜诉的生效判决却无法执行回财产的现象,当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或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通常会以裁定方式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重新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

在民事案件中,若诉讼请求里涉及债务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在前期起诉阶段增加更多的关联主体参加到诉讼之中,要求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能为其在后续执行阶段顺利实现债权提高受偿概率。但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忽略了将案涉债务的关联主体作为被告一并起诉,导致本应具有债务清偿义务的案外人未能通过生效法律文书承担相应还款责任,而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又未能顺利受偿,则此时只能通过再次提起新诉讼的方式以确定案外人对案涉债务存在清偿责任,然后再以新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这一系列操作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以及诉讼、执行周期,造成实务中执行困难且漫长的困境。

尤其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为例。从宏观角度说,有以下难点:(1)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债务(2)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与诉讼程序周期长(3)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公司财务账簿银行流水难(4)对会计账簿、银行流水的跨专业分析难(5)取得追加被执行人相关隐蔽型证据难等;从微观角度说,有以下难点:(1)证明股东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难(2)证明股东抽逃出资、转移资产难(3)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混同难(4)证明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难(5)证明公司股东未经清算、违法清算注销公司难等。

3.切实可行的实务操作建议

(1)起草调查令申请书调取公司账户流水

首先,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或者执行法院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公司的银行账户名称;其次,代理律师与执行法官或者终本法官进行沟通,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再次,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前往相关银行调取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复次,代理律师对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财务会计审计)并制作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转入转出图;最后,整理相关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呈现给执行法院法官。

(2)起草案件恢复执行申请书

现实案件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通常已经被法院裁定终本。因此,首先,需要代理律师通过上一个步骤调取的银行流水,可以作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进而申请恢复执行;其次,代理律师起草案件恢复执行申请书及准备相关材料;最后,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3)起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起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严格遵循追加法定、追加申请原则;第二,需要依申请启动,也就是起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第三,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

(4)梳理证据与可视化呈现

1.梳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证据、制作证据目录;

2.制作案件主体法律关系图;

3.制作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转入转出图等。

(5)执行追加与诉讼追加

上文中已经提到首先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驳回相关申请后,当事人可以提起执行追加的异议之诉。而异议之诉是一个诉讼程序,按照诉讼程序可以提起上诉

结 语

上述实务操作建议旨在明确公司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方范围,并突破诉累以及诉讼、执行周期长等实务困境。囿于公司"执行难"问题在现实中存在着多种复杂因素导致无法有效执行判决或裁决的原因,追加关联方为被执行人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化解之道。但为了使追加关联方这一方案更好地发挥作用,还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适用法律的要求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提升执行效率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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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乘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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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Ding
チーフ、パートナー、ディレクター/弁護士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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