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资源分布极度失衡的社会背景下,“飞刀医生”应运而生,并且引起了患者的投诉和媒体的曝光。但实务中,各地卫健委对“飞刀费”的态度不一,存在争议。例如大庆卫健委曾就王某与大庆市第五医院纠纷回应,医生并没有强制患者支付“飞刀费”,患者是否同意支付费用是由患者自行决定的,医生和医院并没有强制行为,因此卫生部门没有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1]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4月6日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李某某医疗事故案”[2]赫然在目。“飞刀医生”李某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最终李某被判赔50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本文即以“飞刀费”为切入口,从法律法规和监管要点出发,探讨医师外出会诊收取“飞刀费”之行为中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出合规经营建议。
[1]医生飞刀被举报,卫健委霸气回应:允许!_手术 (sohu.com)
[2]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spp.gov.cn)
一、“飞刀费”是什么?
所谓“飞刀”实际上是指大医院的专家医生在下班之后和休息时间到下面的医院或者下面小城市的医院主刀为患者动手术。所谓“飞刀费”是指医院或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向患者收取的额外费用,通常以现金形式支付,并且不开具发票。
二、“飞刀费”产生的社会背景
首先,医疗资源分布不均是导致“飞刀费”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某些地区,优质的医疗资源相对稀缺,患者往往需要前往其他地区寻求更好的医疗服务和专业意见,而在大城市知名医院的专家医生应邀自己到当地为患者进行手术、诊治。医师外出会诊所带来的差旅费、时间成本以及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应用等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就导致了“飞刀费”的产生。
其次,医院和医生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也对“飞刀费”的出现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医院往往希望通过提供外出会诊服务来增加收入和盈利能力。同时,医生可能也会通过收取“飞刀费”来补偿自己的时间和劳动成本,或者作为一种经济激励措施来增加自身收入。开飞刀确实可能会让多方获益:患者获得了更好的医疗照护,节省了就医的财力、人力和时间成本;邀请方医院获得了学习交流机会,将患者留在当地治疗;受邀方获得受尊重的劳动报酬,扩大知名度,特殊病例也是一个学习机会。这些各方的获益是“飞刀”存在的合理性。
此外,患者需求也是“飞刀费”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患者希望能得到更好更快的医疗服务和治疗效果,愿意支付额外的费用以获得医生的专业意见和治疗方案。在医疗资源紧张的情况下,这种需求与供给的不平衡也为“飞刀费”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三、“飞刀费”的合法性分析
外出会诊是医师变通执业方式之一,看起来合情合理的事情,在一次次成为舆论焦点话题后,尤其是在医疗机构反腐的当下,大家都对医生收取“飞刀费”究竟是否违法产生了疑问。对此,本所律师认为,“飞刀费”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合法合规性有待验证。“飞刀医生”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行政处罚
穗卫医罚〔2022〕00095号
违法事实:
张**存在擅自外出会诊,并接受医疗机构报酬,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处罚类别:
暂扣许可证、执照;
唐卫医罚决字【2022】第Z001-1号
违法事实:
1、医师赵**在对患者路**的诊治过程中发生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医师赵**利用为患者路**手术之便,收受患者现金2000元以及物品。3、医师赵**私自外出为患者路**进行手术
违法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1、警告;2、暂停执业7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如果医生直接向患者收取现金,而未经过正规的纳税程序存在逃税之嫌。
2.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三
李某某医疗事故案
2021年10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应银川市B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健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B整形医院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术后,被害人梁某某在B整形医院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护士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2021年10月8日,被害人梁某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抽脂手术”后,继发左大腿坏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银川市医学会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2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8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对此,本所律师评价,飞刀医生存在对患者不了解,缺乏深入沟通,手术环境陌生,和麻醉医生配合不娴熟,以及术后并发症跟踪困难等缺陷,如在“飞刀”手术中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不排除根据构成“医疗事故罪”[3]等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飞刀费”合法、合规之道
2005年,原国家卫生部(已撤销,现为卫计委)出台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根据上述规定,外出会诊的监管要求可以从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和患者四个主体角度进行分析。
1.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会诊医疗机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3.医师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4.患者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