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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の視点スマートコントラクトの履行、変更、解除への挑戦と可能な道を示して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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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依托,是技术与法律共生的产物,其本质是运用技术手段 “翻译”传统法律合同,以代码承载法律效果的实现。[1] 相较于一般的合同,智能合约因其匿名性、不可篡改性、自动执行性等固有的技术特性,导致智能合约在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等现行法律进行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遭遇挑战。因此,司法实践中为更好地推广和支持智能合约在日常经济交易活动的使用,解决智能合约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所引发的合同纠纷,亟待为智能合约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提供可行路径。

[1] 李东蓊,张佳琪:《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合同效力认定》,载《法治论坛》第59辑。

02、智能合约对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影响

(一)智能合约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被称为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智能合约固有的技术特性对这一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刚性支持。智能合约是一种自动执行合同条款的合同,具有自动执行性的特点,一旦协商拟定并发布的合约几乎可以排除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况出现,从而对“全面履行义务原则”形成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在一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缔约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或因债权人致使债务履行困难等原因而中止履行合同。然而,在智能合约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与传统合同不同的中止履行情况。

智能合约在程序拟定完成并发布到区块链后,如果因为技术可行性验证未通过,导致合约程序无法正常执行,应该被认定为一种新的中止履行情况。这种情况与传统合同中因履行不能而导致的中止履行有些类似,但并不完全相同。

此外,在智能合约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因为“燃料”(GAS)不足、堆栈溢出、无效指令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败,也会被认定为中止履行的情况。[2]

(二)智能合约对合同变更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在智能合约中实现这一点较为困难。智能合约的自动性和执行性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将合同相对方从合同中解放出来,同时下放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3] 因此,一旦拟定好的合约发布到区块链上,就不可逆也无法篡改,即使当事人事后协商一致也无法对已发布的合约进行变更。

(三)智能合约对合同解除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据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和法定情形解除两种方式。在智能合约中,由于其自动执行和不可篡改的特性,一旦合约被发布到区块链上,就无法进行解除。这是因为智能合约的执行是按照预定代码进行的,无法对已发布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解除。

[2]李旭东、马淞元:《《民法典》合同编视域下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研究》,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

[3]柴振国:《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合同法思考》,载《广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

03、智能合约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可行路径

(一)与时俱进,完善《民法典》合同编

智能合约在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具有一些特殊性质,与传统的合同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于以智能合约方式订立的合同,需要对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进行调整,并根据智能合约的特点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一方面,可以针对智能合约的特殊性质,增加《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条款内容,明确智能合约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程序和规则,以适应智能合约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以解决智能合约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此外,对于智能合约技术的单独立法也是必要的。由于智能合约技术的独立性和复杂性,需要针对其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专门的立法,以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规制。在单独立法中,可以规定智能合约的设立、运行、监督等方面的规则和标准,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智能合约技术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现有技术层面,促进智能合约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目前处理智能合约变更、解除的常见方式系拟定一个新的智能合约程序,并将原合约的变更、解除条款作为新合约的一部分,新合约被发布到区块链上并被共识系统接受后,原合约就作废了。即通过新合约覆盖的方式完成智能合约的变更,这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案。

在具体操作中,确实需要仔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智能合约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例如,需要确保新合约的条款和原合约的条款在变更部分上是保持一致的,以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智能合约的执行是自动的,一旦发布到区块链上,其执行将是不可逆的。因此,需要对新合约进行充分的测试和验证,以确保其在实际运行中是安全和可靠的。

综上,尽管智能合约因其特点、特性,无法将其按照一般合同对待进而“套模板”式进行智能合约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基于此,一方面我们期翼立法进一步完善、明确智能合约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程序和规则;另一方面,现阶段,以区块链现有技术为支撑,促进智能合约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智能合约纠纷或诉讼中因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问题带来的困扰乃至不利后果。



弁護士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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