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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強制執行実務指針——動産強制執行(上)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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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辛苦打赢官司后,得到一个胜诉的确定判决,原以为此时可以顺利取得债务人的相应赔偿,但此时还欠缺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也就是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结束,才能真正满足债权人填补损害的实际需求。为了让读者了解台湾地区强制执行程序的流程,本文共分成上下两篇,简介台湾地区强制执行程序的主要流程,包括介绍:执行名义、查财产、查封、拍卖、债权凭证等概念,并集中介绍最常见的动产强制执行程序。

01、强制执行程序流程为何?

在台湾地区,动产的强制执行流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重要的阶段:

1、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1]

2、凭「执行名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3、递交强制执行申请状给法院开启程序,并缴纳执行费用

4、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或扣薪程序

5、法院将查封之动产进行拍卖

6、法院将执行到的财产移交即拍卖所得价金拨款债权人

7、如有未能满足债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发给债权凭证

[1] 所谓执行名义,是指记载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的存在及范围,而得以据以申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文书

因为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程序,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换言之,大部分程序的开启,必须是要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法院才会启动程序,因此债权人需要特别重视强制执行程序的时效,以及对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掌握等问题。关于以上强制执行流程,参考台湾地区“司法院”绘制的流程图,可以有更清晰的认识:

图片1.jpg


02、申请强制执行要提出什么文件?

申请强制执行最重要的是,必须向法院提出「执行名义」。按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6条有规定,依案件性质不同,「执行名义」及其相应须提出之证明文件包括下几种:

执行名义

应提出之证明文件

确定之终局判决

应提出判决正本及判决之确定证明书或各审级之判决正本

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

应提出裁判正本

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

应提出和解或调解笔录正本

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

应提出公证书

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申请,经法院为许可强制执行之裁定者

应提出债权及抵押权或质权之证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其他依法律之规定,得为强制执行名义者(例如本票裁定)

应提出得为强制执行名义之证明文件

申请强制执行前,请务必注意持有的文件是不是属于「执行名义」之公文书,若无法提出公文书,法院将会驳回强制执行程序。

03、如何调查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中,除法律规定不得为执行之财产(如:劳工之退休金及请领退休金之权利、依法领取之社会福利津贴、社会救助或补助等)外,其余债务人所有之财产均可强制执行(如:存款、薪资、股票、动产、车辆等)。就一般情况而言,债权人不太可能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但债权人如顺利取得执行名义,即可凭执行名义向有关机关调查债务人财产,举例如下:

01、拿执行名义向国税局缴费后,申请债务人之年度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数据清单及财产归属清单。

02、向法院申请调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债务人有无股票。

03、向法院申请调查勞工保险局查询债务人之投保资料。

04、向法院申请调阅债务人监理机关登记之车籍资料。但特别提醒,车辆可自由移动,故纵然查询得到债务人名下有车辆,法院不会知道车辆现在停放之位置,法院仅得于当事人申请之时间、地点内办理查封车辆,这期间债权人还必须自行查报车辆所在地并提供给法院,法院无法代为调查。

04、强制执行费用怎么计算?如何缴纳?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缴纳执行费及必要费用给法院,依法是由债务人负担,但是应先由债权人在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文件时先代为预纳,将来债权人再从法院执行债务人财产所得的金额中优先受偿。

强制执行费之征收标准,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2及「“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费用提高征收额数标准」之规定,标准为下:

执行目标金额

5000元以下

5000元以上

非财产案件

申请执行费用

免收声请费

收取执行目标金额千分之8费用

收取3000元

举例来说,如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金额为新台币1000万元,就必须缴纳1000万元的千分之8,也就是必须缴纳新台币8万元的执行费。

本文上篇至此结束,下篇将为大家继续介绍台湾地区的查封、拍卖及债权凭证相关实务操作,敬请关注。



弁護士
許峻瑋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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