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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強制執行実務指南——動産強制執行(下)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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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台湾地区强制执行实务指南——动产强制执行(上)」介绍了强制执行程序的大致流程,以及如何查财产、缴纳执行费用等内容,以下针对查封、拍卖及债权凭证为说明,让读者有更完整的认识。

05、查封及拍卖财产的流程为何?应注意什么细节?

财产查封程序是拍卖财产的前行为,也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又因为强制执行原则采当事人进行主义,法院不会主动查封拍卖债务人财产,所以债权人必须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法官在审查债权人递交的文件,认为完备后,就会通知债权人(但不通知债务人)实施查封。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依法院要求之时间向承办案件之书记官或法官报到,引导法院人员前往现场查封。

财产查封后,法院后续就会依照强制执行法规定的拍卖程序办理,例如:减价程序、通知行使目标物优先购买权、法院点交或不点交程序、分配拍卖价金及拨款等等。

查封及拍卖程序流程较为复杂,本文不一一解说,仅针对以下常见问题说明。

Q1、如何申请查封动产?

申请查封动产须债权人亲自以申请状向法院提出,书状须载明要查封债务人之何动产、该动产为债务人所有之释明,并保证该动产确属债务人所有,指封保证应记载:「兹因○○法院办理○○年度○○字第○○号强制执行事件,当场查报债务人○○○之○○财产,请求查封,如查报错误,致损害第三人之权益时,指封人愿负法律上一切责任。」的文句,由债权人签名或盖章

Q2、查封后的动产要如何处理?

动产查封后执行人员会指定保管人,保管人可为债权人、债务人或债权人指定之第三人。保管人为债权人或第三人时,查封之动产安置好后,需向法院陈报放置地点,以利执行法院做后续的鉴价、拍卖程序。如经债权人、债务人同意,亦可由债务人保管,债务人为保管人时可于无损查封物之范围内使用查封物,但不可以将查封物出售、赠与、丢弃或为其他处分行为。

Q3、查封动产时,在场第三人口头主张该动产非债务人所有时,是该第三人所有,此时该如何处理?

前有说明,动产查封时,债权人均需负指封保证责任,如第三人主张该动产为其所有,第三人应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确认之。债权人得视其所持有动产所有人之证据数据及在场人提出之证明,自行斟酌是否申请或继续查封,如请求继续查封,法院即予查封。

Q4、无人参加拍卖程序,法院会如何处理?债权人可否参加法院拍卖程序?要缴纳什么费用?

无人应买时,法院执行处应作价交债权人承受,债权人如不承受,应撤销查封,将查封的动产交还债务人并结案。

债权人如果想参加法院动产拍卖投标,应详阅拍卖公告,依公告提出相关文件及保证金(如公告未记载应提出保证金,则毋需提出)。拍定后,应依公告或法院通知之时间内,缴足价金,始得取得动产所有权。

06、什么是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有无时效限制?

债权凭证,是当债权人依原本的执行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后,如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或未能完全清偿债务时,法院核发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明文件,故可以说是取代原执行名义的新执行名义,也是执行名义的一种。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后,未来若债权人只要查得债务人有财产,债权人就可以凭此债权凭证,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应注意,债权凭证也有时效限制,因为债权凭证是取代原执行名义,所以债权凭证时效跟原来执行名义一样,但法律规定,若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之执行名义请求权,其原有消灭时效期间不满5年者,重行起算之时效期间为5年,意思是,原本执行名义请求的时效如果低于5年,当债权人申请换发债权凭证后,可能可以延长为5年。简单举几个例子说明:

原执行名义及时效

债权凭证时效

返还借款请求权胜诉确定判决:15年

15年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胜诉确定判决:15年

15年

侵权行为请求权胜诉确定判决:2年

5年(如上述,执行名义消灭时效短于2年,可以延长为5年)

本票裁定:3年

3年(注意:因本票裁定并非判决,所以并不是上述所说的「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之执行名义」,无法延长为5年,仍应适用本票3年的时效限制)

所以要注意,取得债权凭证后,仍要记得要在时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当发现债权凭证的时效快到期时,也无须过度紧张,债权人只要在在消灭时效期间届至前,申请换发新的债权凭证来中断时效即可。程序上,债权人必须拿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且载明债务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径行换发债权凭证,如债权人已缴足执行费,即无须再缴费,如未缴足,则补足费用后换发。

强制执行程序有许许多多细节规定,特别有许多实务操作上的要求应遵守,债权人必须非常谨慎,否则债权人如果历经千辛万苦至法院提告取得胜诉判决,却败在强制执行程序的疏忽而无法取得财产,实在非常可惜。本所基于两岸丰富的诉讼作业经验,可为客户各类跨境民商事纠纷和跨境民商事判决、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弁護士
許峻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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