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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は約束していません未払い工事代金の標準、施工者はどのように利息を計算しますか?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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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因建设方迟延支付工程款而引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施工方在要求建设方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建设方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然而,当前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标准不一,特别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的情况下,施工方需要如何主张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进而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从实务经验出发,对此展开讨论。

二、一般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付标准计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8月16日)》

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如何确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没有约定的,对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 (二)司法案例

案例一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21)最高法民申3784号

法院认为

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省四公司主张,因步步高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200万元时约定资金占用费标准,双方已就利息计算标准进行约定。但是,省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就步步高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进行过明确约定,故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案涉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无不当。

案例二

福建聚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汪加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21)最高法民再368号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院注意到,汪加祥、程振宗、刘冰冰、寇清喜的起诉请求中包括工程价款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在双方事先未对资金占用损失和延期支付利息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该诉讼请求实际上包含了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一、二审判决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实际上是支持汪加祥、程振宗、刘冰冰、寇清喜获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聚鑫公司主张不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即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于法无据。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建设方和施工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倘若合同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可以按照约定的计付标准计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倘若合同没有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则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付标准计息。

三、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可以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计付标准计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 (一)相关规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司法案例

案例一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件

(2023)沪03民终134号

法院认为

景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编号202000169)证明其属于中小企业,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因中铁十二局为大型企业,故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参照该条例确定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工程款利息计算分为二个时间段分段计算:第一时间段为2015年12月6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以5,925,902.5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利息为1,352,669.56元;第二时间段自2020年9月1日至清偿日止,以5,925,902.55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案例二

辽宁绿洲建设有限公司、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

(2022)辽08民终3003号

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利息标准过高的上诉理由,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本案中,经审查,上诉人管委会的机构性质为机关,上诉人辽宁绿洲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间订立的合同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2018年绿化养护工程(三标段)》、《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2019年绿化养护工程(六标段)》,合同约定由上诉人辽宁绿洲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三标段、六标段区域内的植物进行绿化养护工作,本案属于应遵守该条例的范围,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又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支持辽宁绿洲主张逾期利息按照月息1.5%计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管委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为治理拖欠款项难题、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专门性行政法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倘若建设方和施工方没有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并且建设方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施工方属于中小企业,则施工方可以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向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建设方主张以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计付标准计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四、律师建议

对于施工方而言,当建设方迟延支付工程价款时,为更好地主张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利息,本所律师建议如下几点:

1.施工方和建设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一则提高建设方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成本,二则可依据合同明确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迟延交付工程价款利息。

2.倘若施工方和建设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施工方可以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判断施工方和建筑方是否属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的情形,若属于,则施工方可以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计付标准计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3.倘若施工方和建设方之间不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工方则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付标准计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弁護士
刘超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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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Ding
チーフ、パートナー、ディレクター/弁護士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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