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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務機関の全責任モデルが企業に与える影響です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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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3年10月23日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分了社保缴费和参保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和划解、追欠和查处、记账六个征收具体程序的部门责任,同时也明确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争议处理方面的职责划分。

本文将结合国家税务部门正在开发的金税四期(智慧税务),浅谈社保缴纳税务机关全责模式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01、广东省社会保险费新规—税务机关“全责模式”

此次《办法》的发布,是由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相关工作,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税务局在《通知》基础上,修订印发了《办法》。该《办法》共分为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征收的具体程序、争议处理、参保扩面及附则六大部分。其中征收的具体程序中,细分为缴费参保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划解、追欠查处、记账六个具体环节,可以说事实上从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的模式转变为税务机关全责模式。

笔者按照《办法》章节对重点条款作如下解读:

1、“基本原则”

确立了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的基本原则,强调征收社保费用要保障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各项待遇正常发放,强调要保障业务管理的规范和安全。

2、“适用范围”

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均适用本办法。

3、“征收的具体程序”

共分为缴费和参保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和划解、追欠和查处、记账六个具体环节。

缴费、参保登记

首先明确由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而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障机构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登记信息来办理参保登记。其次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有关信息则由该等机构提供给税务机关。

申报

由税务机关而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以及参保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的情形。同时税务机构须将申报信息传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则依据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将全面掌握第一手的企业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基本信息、基数、增减等数据,并与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障机构相互传递联动。

审定(核定)

首先明确了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都由税务机关根据社保政策对进行核定。其次规定了若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不实,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保费数额。该规定将原先由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保缴费的核定权限转移到了税务机关,赋予了税务机关对于社会保险缴纳管理的决定权。

征收、划解

此处明确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征收工作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为提高征收效率同时避免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时可能出现因与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障机构提供的各种表证单书不一致而导致实际征收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等情形,社保费征收过程中各种表证单书统一交由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追欠、查处

为做好衔接工作,明确1999年底前欠缴的社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障机构催缴并提供欠费单位详细资料,具体由税务机关征收;2000年之后社保欠费统一由税务机关负责追收。

记账

由税务机关将上述环节中入库的所有信息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障机构,由该等机构建立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并按月记录和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4、“争议处理”

明确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争议处理方面的分工。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处理。参保人无法按规定领取社保待遇的行政争议,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5、“参保扩面”

明确各市人社、医保、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社会保险参保扩面计划草案,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等审核后按规定下达。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02、金税四期与税务机关全责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提出升级完善“金税四期”的设想,并于2020年向国家发改委申报了“十四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金税四期2023年试点城市目前就有包括广东在内的山东、河南、山西、内蒙古、重庆这六个省市。金税四期相对于金税三期,强调了除了对税务业务的数字化覆盖和智能化监控之外,对“非税”业务也即将进行更为全面的覆盖与监控。同时通过税务、市监、公安、社保、质监和国家统计局、银行等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各机构信息共享,全面推动“以数治税”时期的到来。

从广东省本次发布的《办法》来看,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受理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审核(核定)并有权限调整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会保险费征收、欠缴社会保险费追收查处等环节统一由税务机关负责。而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并做好基金财务会计记账等相关工作。可以看出该政策在社会保险征收方面完全体现了金税四期倡导的理念,强调了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征收的主管机关之一的地位,同时要求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做好业务分工及部门间配合的协调工作。

03、税务机关全责模式对企业的影响

由于社会保险在征管机构、征管力度和费率费种上存在很大的地区间差异,一些企业选择策略性地少缴个税,或者出于避免在异地用工时成立分支机构等节约企业支出成本的考虑,会采取对员工的个税零申报、少申报、代缴社保的方式避税。

而根据广东省此次新规,我们不难看出税务机关全责模式下税务机关能够更全面的掌握企业的财务、人员数据,同时金税四期的全面施行后税务机关也将与其他政府机关做到信息共享及业务配合。社保征收、基数调整、稽核都统一由税务机关来主管时,相应地则要求企业社保缴纳应当做到社保缴纳基数一致,即要做到账、银、税一致。税务机关还可以核实员工应发工资,计算是否根据真实工资进行社保缴纳等,从而能够切实的对社保征收进行全方位的统一稽查管理。

因此,企业应当意识到随着金税四期“以数控税”方式的正式登场,我们迎来了税务大数据时代,这代表着我国的税务机关不仅仅在税务监管方面即将上升到新的维度,对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监管也在逐渐趋严。若在金税四期的推动下,全国其他省市也逐渐将税务机关在缴纳社保的征收和监管中立于主导地位,逐步推进税务机关全责模式,那么对企业的社会保险合规性也将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为此我们建议企业:

1)及时进行社会保险及税务合规风险检测,定期自查潜在风险(员工个税申报、社保代缴等),对于评估出的风险及时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不再拖延。

2)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开展和运营模式,搭建适合的纳税管理标准、目标和社保缴纳合规实施方案,构建财税社保风险一体管控系统。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从税务机关征收模式转变为税务机关全责模式将是一大趋势,企业应当及时认识到数字化手段不仅是全国税务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社会保险的征收和监管也是一大利器,企业需要及时调整步调,完善社保缴纳及税务合法合规才能做到真正的降低成本、促进企业高效发展。



弁護士
Changhua Jin
副主任、シニアパートナー、ベテラン弁護士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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