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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差事件の弁護士実務を考えます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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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犯罪案件频发,如缅北电信诈骗、某大地产实控人许某被刑事立案侦查等众多社会热点事件,为社会信用体系、营商环境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凸显当下社会信用体系亟待规范。司法实务中,律师代理刑民交叉案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其中,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就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的情形较为常见,本文仅对上述情形律师实务需把握的重点,结合本所代理此类案件经验作简要思考。

一、君伦律师实务--“赵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赵某[1]偶然机会结识在时代广场经营手机生意的陈某,双方一见如故以闺蜜相称。在陈某的极力推荐下,双方达成手机买卖合同,约定:赵某从陈某处购买苹果、华为等高档手机,陈某直接帮助赵某转卖并向赵某支付相应利润。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赵某得知陈某同时还有两名上线张某和李某,两人将手机转手给陈某,陈某再将这批手机转给赵某,各自赚取差价。手机生意正常交易一年有余,因张某、李某突然不知所踪,赵某支付给陈某的高额手机预付款无法追回,遂将陈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张某、李某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为由,裁定驳回赵某起诉。赵某对一审裁定不服,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二审上诉事宜。

[1] 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均已采用化名处理。

接到当事人委托后,分所迅速组织律师团队梳理在案证据材料,研判庭审笔录、裁判文书,检索相关法律及类案,分析得出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具有代理空间,理由如下:

首先

依据《九民纪要》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第128条,本案受害人赵某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张某、李某之外的行为人陈某提起民事诉讼,当属刑民案件属于不同事实的第五种情形,本案应采用刑民并行的处理原则,一审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应以纠正。

其次

依据《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本案刑民案件主体不同[2],受诉法院审查案涉证据过程中未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也并未就刑事案件立案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函告民事案件受诉法院,一审法院也并未得出民事案件当事人陈某涉嫌经济犯罪结论。法院仅以案外人张某、李某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得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结论,适用法律错误。

以上,代理团队确定二审代理思路后,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

[2] 刘贵祥《关于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几个问题》,原载于《判解研究》2022年第2期。

二、最高法经典案例[3]--“张某、王某诉A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王某夫妻二人经营一家高新技术企业B公司,二人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将二人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支付4000万元股权转让对价。协议达成后,张某、王某按约配合A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登记,A公司支付1000万元后拒不履行剩余款项支付义务。张某、王某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遂将A公司诉至某法院,诉讼过程中A公司就案涉合同向某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侦查。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为由,裁定驳回张某、王某起诉。夫妻二人对于原审裁定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3] (2020)最高法民再247号。

再审法院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

再审裁判文书说理部分

经本院审查,A公司就案涉合同向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后,公安机关虽然已经立案侦查,但是并没有就所立刑事案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受诉法院也没有在审查中发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证据而得出本案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结论。本案并不具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条件。原审仅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为由,认定本案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原告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三、君伦律师说法--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的标准

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关于此类案件,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常以民事案件涉嫌犯罪或民事案件已经刑事立案为由裁定驳回。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判断刑民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重点关注法院是否正确适用裁定驳回标准。

01

《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条规定了法院适用驳回起诉的标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根据相关材料判断是否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得出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结论。

02

本文第二部分最高院经典案例的裁判要旨表明,司法解释十一条十二条之间并非相互独立的关系。法院在适用十一条时,不能简单机械的仅以公安机关立案作为适用裁定驳回的标准。笔者认为法条十二条的规定,限制了法官适用十一条的自由裁量权,更加明确了此类案件法院适用法条的条件为: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或附当事人报案材料);3.法院根据相关材料判断是否同一法律关系;4.法院得出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结论。

03

笔者认为,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另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经济类案件,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法院在适用法条十一条时,亦应当参照十二条列明的审查标准,审查案涉相关材料以判断刑民案件是否同一法律关系并得出当事人是否涉嫌经济犯罪结论,以确保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实务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处理此类刑民交叉案件时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需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第128条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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