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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籍ラッシュの中、選手はどのようにして古巣と平和的に別れますか。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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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竞技行业链发展趋于成熟。从收入构成来看,电竞游戏是电子竞技产业中收入最高的细分领域,紧随其后的还有电竞直播、电竞赛事、电竞俱乐部等。电竞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为处于行业核心的电竞选手与俱乐部带来了大量关注和热度。然而电子竞技仍然是一项新兴竞技类体育项目,国内电竞俱乐部对电竞选手的经营和管理的成熟程度尚无法与传统体育俱乐部相比。电子竞技选手和俱乐部间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如今年EDG诉韩国籍电竞选手Scout(李汭璨)其他合同纠纷就引发了行业和粉丝的高度关注。电竞选手Scout于2016年由韩国T1俱乐部转会到EDG,并于2022赛季结束后在经纪公司"Supergent"的帮助下从EDG转会到了LNG。对此,EDG于今年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Scout提起了合同纠纷诉讼。

俱乐部与电竞选手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一直是热点实务问题。本文将以俱乐部与电竞选手之间的合同订立为切入点,探讨俱乐部与电竞选手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合同合规要点

01电竞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

(一)合同性质难以界定

俱乐部与电竞选手之间的合同是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实务中却常常存在合同性质争议。尽管双方之间多以“合作合同、服务合同”等为名签订合同,但一旦发生纠纷,该等合作合同、服务合同可能会因涉及委托、居间、行纪等多种法律关系,造成合同性质认定的争议。以EDG诉Scout一案为例,该案的案由为“其他合同纠纷”,可见合同性质认定的复杂程度。

俱乐部与电竞选手的关系虽在形式上可能与劳动关系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并不一定会统一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李某与某1公司、某2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该案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虽在2018年7月未满16周岁时与上海靖野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2019年1月3日后,原告已年满16周岁,仍代表俱乐部战队参加比赛,继续实际履行该合作协议,因此该合作协议有效。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加入NEWBEE电竞俱乐部,期望通过与公司的合作使原告掌握和提高作为电子竞技选手的才能、资质及技能,从而提高原告的竞技水准,扩大业绩、名声,同时公司期望通过与原告的合作扩大业绩,达到双方利益的共同增进和发展。原告在俱乐部提供的场地内参与训练、接受培训、参加比赛。俱乐部为其提供技术指导、参赛机会及生活训练条件,原告则代表俱乐部在参加比赛,为俱乐部赢得赛事奖金。合作协议中对赛事奖金的分成比例亦有约定。故原、被告间并非劳动关系。

(二)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实务中也存在虽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却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

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即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根据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是否受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管理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等因素判断二者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合作关系或委托关系等单一法律关系。

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管辖异议,甚至会排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仲裁管辖方式。

案例1:湖北芳辰电子竞技有限公司与唐郑旺合同纠纷

该案中,法院认为,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中的陈述来看,双方合同签订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湖北芳辰电子竞技有限公司对于被告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均有明确规定,且以工资形式按月向被告支付报酬,被告接受原告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其提供的劳动亦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均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因而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2:厦门市钩弋娱乐有限公司与赵天旭劳动争议

法院认为,赵天旭主张与钩弋娱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举示的《证明》、个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代发工资清单、钩弋娱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及本案庭审中的双方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赵天旭在钩弋娱乐公司的安排下提供了属于钩弋娱乐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劳动,钩弋娱乐公司为此以工资为名目向赵天旭支付了相应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本院据此对赵天旭的主张予以采信;钩弋娱乐公司主张与赵天旭建立的是合作关系,但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钩弋娱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当然,在法律关系认定这一问题之外,俱乐部与电竞选手之间还会涉及诸多不同争议类型。如电竞选手转会通常会涉及合同解约、转会费用、竞赛权益转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除此之外,电竞选手与电竞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还可能涉及薪资支付、福利奖金分配、违约责任等方面。

02俱乐部与电竞选手签订合同时的合规要点

1.明确合同性质

公司应当按照电竞选手的定位、实际管理需求明确需签订合同的性质。为避免被认定为与电竞选手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合同中不应有要求电竞选手遵循公司的对选手的纪律管理、人事流程管理、工作内容安排等劳动人事规章制度的条款,避免对电竞选手的管理中使用考勤、打卡等用语,也可明确约定该合同的签订不在电竞俱乐部与选手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2.避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并履行充分告知、说明义务

与电竞选手的合同中尽管需要对电竞选手的转会、奖惩、违约责任、竞业限制等做相应约束,但应避免合同中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从而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对此,建议可以通过对重要条款加粗加下划线等方式提示签署主体注意。

3.争议解决方式

基于电竞选手薪资、转会、赛事组织等可能涉及俱乐部商业秘密,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保密性高的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结  语

电竞俱乐部在与电竞选手签订电竞合同之前,电竞俱乐部应当进行充分的分析准备和对选手进行调查,与选手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根据电竞俱乐部需要,在明确对电竞选手的定位后确定合同性质,再行签订合同,才更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降低纠纷风险。

 



弁護士
Changhua Jin
副主任、シニアパートナー、ベテラン弁護士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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