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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多样的银团贷款产品之六 | 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外债)共同筹组的特殊银团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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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文章:

形式多样的银团贷款产品— | 银团内子项贷款的设计

形式多样的银团贷款产品之二 | 综合运用境内外典型、非典型担保措施

形式多样的银团贷款产品之三 | 银团中额度管理行及各账户的设置

形式多样的银团贷款产品之四 | 境内银行“参团不参贷”参加境外银团

形式多样的银团贷款产品之五 | 参加境外银团


导语

本文将继续向读者展示君伦协助组建的银团贷款案例(“本银团案例”),在本银团案例中,参贷行既有境内银行又有境外银行,借款人又以自身所有的海域使用权这一特殊的担保品向参贷行提供抵押担保,本文主要来看跨境银团中遇到特殊担保品的情形以及担保品登记需注意的事项。

银团贷款项目背景

本银团案例是由境内外的7家银行作为贷款银行向某造船公司(以下称“借款人”)提供美金3000万元及人民币5亿元的银团授信用于支持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其中境外银行参组A项贷款,境内银行参组B项贷款。为担保银团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贷款的偿还,借款人将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及海域使用权抵押给境内银行,此外,由借款人境外关联公司向银团成员行出具安慰函。

外债与非外债并存

在本银团案例中,由于参贷行的组成包括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境外银行在银团中提供的贷款份额构成外债。关于境内企业外债额度需注意的是,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引入了全新的外债管理模式“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全口径模式”)替代了原先“投注差”的外债口径计算模式。其中设定了计算企业外债额度的主要标准: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2022年10月25日,央行、外汇局决定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上调至1.25以扩大资金流入。由上述公式计算可以得出,目前,企业的外债额度为净资产的2.5倍。

银团中的参贷行有境外的银行或有其他涉外因素时:

首先在范本的选择上,境内银行在参加或筹组境内银团时,通常习惯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CBA)的示范文本;而在跨境银团贷款中,有时会采用总部位于伦敦的贷款市场公会(LMA)或更适合亚洲市场的亚太贷款市场公会(APLMA)的示范文本。无论是采用CBA还是LMA、APLMA文本,交易文本都需要由交易律师根据银团与借款人同意的条款清单(Term Sheet)来具体定制化起草。

其次,基于该等示范文本制作的银团贷款合同通常动辄上百页,或是相关融资文件以外文拟定。像在本银团案例中,由境外银行组成的A项贷款构成外债,还应当就A项贷款部分办理外债登记,在办理相关外债登记手续时,可根据外汇局要求提交外债合同主要条款,便于审批机关核准登记。

海域使用权抵押

本银团案例中,为担保借款人履行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借款人同时也作为抵押人同意向银团成员行以海域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签署海域使用权最高额抵押协议,将海域使用权抵押予境内银行。海域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物相似,都是以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设立的标志,但海域使用权并非常见担保品,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是毗连陆地的一定范围的海洋空间,由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部分构成,是一种无法截然分开的整体空间资源。

海域使用权的用益性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海域使用权人享有的仅是海域的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是在他人之物上成立的他项权利;另一方面,海域使用权的设立以对特定的海域进行使用、收益为目的,海域使用权人所支配的是海域的使用价值,通过对海域进行许可范围内的使用来实现收益的目的。至于海域使用权人用海的方式,则既可以是养殖等渔业性用海,也可以是修建港口、码头等建设性用海,还可以是矿业开发性用海以及旅游、娱乐性用海或航运性用海、公益事业用海等等,凡法律规定可以对海域及其资源所为的各种利用,均得为之。

涉及特殊抵押品的注意事项

在组建银团的过程中,若债务人提供特殊的抵押品,建议债权人首先通过查阅《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债务人拟提供之担保标的物是否能够被合法抵押,其次通过检索相关的登记实施细则确定办理抵押登记的机构,比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质押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设置船舶抵押的在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设置航空器抵押的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做登记。


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由于抵押权人通常会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内,非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等限制转让的约定,还应在抵押登记过程中予以明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总结

银团贷款的担保方式多种多样,而海域使用权这类特殊的担保物在实务中相对不常见,但随着我国法律体制以及具体操作细则的完善,相信更多种类的担保方式会被应用于银团贷款中,更多的境内银行未来也会在跨境银团项目中担任重要的角色。




弁護士
Anita Chen
副主任、エグゼクティブパートナー、シニア弁護士、キャリア税理士の資格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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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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