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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从严!热评9月1日即将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今年9月1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本次条例的出台,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有利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2023-07-27
解码未来:区块链技术引领法律领域的革命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区块链以其去中心化、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特点,为法律实践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将介绍区块链在法律领域的最新发展,并结合国内外最新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尝试探讨区块链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与挑战。
2023-07-27
特殊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系列之二 | 新能源汽车电池
传统概念中,我们一般将汽车看作一个独立的物,并以整个汽车为整体进行权属登记,以此为前提的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而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中,换电技术[1]逐步成熟,“车电分离”成为可能,由此顺势带起了新能源汽车电池(以下简称“电池”)租赁的新型业态模式。本文将针对这一新兴业务模式进行分析,浅谈电池与融资租赁能碰撞出怎样的火花。
2023-07-26
特殊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系列之一 | 无形资产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系以融资为目的之租赁,实质上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则不构成融资租赁。因此,融资租赁物的选择是开展融资租赁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融资租赁物的范围也包罗万象,实践中无形资产、甚至生物资产都成为了融资租赁物。前段时间网传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25条第(3)点提出:“租赁物应当具有可使用性。能够以特定化方式加以识别的牛、羊、果木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售后回租的租赁物”,可见对各类资产叙做融资租赁业务采取了鼓励支持的态度。但与此同时,法律监管也日益完善,融资租赁物如果不合规,不仅会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还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性质被否认。为避免融资租赁物不适格引起的民事争议或监管关注,本系列文章将对近年来较为热门的融资租赁物就其适格性进行法律分析与讨论。
2023-07-18
公司被限高,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何去何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以下简称“限高”),法院在《限制消费令》上一般会对生效裁判文书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高。但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件审判或执行阶段变更了,那么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高是否会被法院允许呢?
2023-07-18
赴境外上市新规下,境内企业保密责任知多少
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境外上市新规”)及配套监管指引开始施行,标志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正式转向备案制……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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